陕西省监狱管理局: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2015

经2015年11月10日,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并报请局长审签,对女子监狱罪犯陈树琴等13名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38号)规定,现将上述13名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依法予以公开。如有异议请及时向刑罚执行部门、监察审计室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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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投诉电话:



刑罚执行处:029-87311696



监察审计室:029-87317575







                 



                            2015年11月11日











附: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57号







罪犯陈树琴,女,现年60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6年12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2009年8月4日减刑二年,2012年8月17日减刑二年二个月,刑止2022年4月14日。



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批准罪犯陈树琴于2015年11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58号







罪犯刘雪利,女,现年43岁,因贩毒罪原判有期徒刑7年,2013年11月22日减刑一年,刑止2016年11月9日。



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批准罪犯刘雪利于2015年11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59号







罪犯赵德堂,男,现年64岁,因合同诈骗罪原判有期徒刑11年,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止2018年9月16日。



宝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批准罪犯赵德堂于2015年11月11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60号







罪犯周清印,男,现年65岁,因诈骗罪原判有期徒刑15年,刑止2016年11月12日。



宝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九条之规定,批准罪犯周清印于2015年11月11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61号







罪犯郭喜根,男,现年81岁,因运输毒品罪原判有期徒刑15年,刑止2019年6月30日。



宝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第十九条之规定,批准罪犯郭喜根于2015年11月11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62号







罪犯袁振民,男,现年72岁,因诈骗罪原判无期徒刑,2010年11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12年9月20日减刑一年,刑止2028年11月7日。



宝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批准罪犯袁振民于2015年11月11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63号







罪犯郑金明,男,现年56岁,因盗掘古墓葬罪原判有期徒刑15年,刑止2018年5月17日。



宝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1项之规定,批准罪犯郑金明于2015年11月11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64号







罪犯宁博,男,现年61岁,因合同诈骗罪原判有期徒刑10年,刑止2020年12月7日。



西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批准罪犯宁博于2015年11月11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65号







罪犯李玉清,男,现年59岁,因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判有期徒刑7年,刑止2016年3月21日。



西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批准罪犯李玉清于2015年11月11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66号







罪犯康建平,男,现年50岁,因贩毒、故意伤害、赌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原判有期徒刑20年,2007年11月15日减刑2年,2009年12月30日减刑2年2个月,2012年5月9日减刑2年6个月,刑止2017年7月5日。



汉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之规定,批准罪犯康建平于2015年11月11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67号







罪犯刘兴亚,男,现年71岁,因诈骗、合同诈骗罪原判无期徒刑,2008年5月9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2010年10月27日减刑2年,2014年1月9日减刑1年9个月,刑止2023年2月8日。



富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批准罪犯刘兴亚于2015年11月11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68号







罪犯司颖贞,男,现年48岁,因故意伤害、抢劫罪原判死缓,2003年2月23日减为无期徒刑,2005年6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2007年8月7日减刑1年6个月,2010年7月13日减刑1年10个月,2012年10月18日减刑1年10个月,刑止2018年4月29日。



渭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批准罪犯司颖贞于2015年11月11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69号







罪犯余鹏,男,现年32岁,因绑架罪原判有期徒刑10年,刑止2016年8月6日。



安康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之规定,批准罪犯余鹏于2015年11月11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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