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6年1月7日,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对渭南监狱病危罪犯李福兴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38号)规定,现将罪犯李福兴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依法予以公开。如有异议请及时向刑罚执行部门、监察审计室予以反映。
监督举报投诉电话:
刑罚执行处:029-87311696
监察审计室:029-87317575
陕西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月7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6〕2号
罪犯李福兴,男,现年50岁,因故意杀人罪原判死缓,2007年6月减为无期徒刑,2009年11月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2011年12月减刑二年,2014年7月减刑二年,刑止2023年11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病危,渭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三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3项之规定,批准罪犯李福兴于2016年1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陕西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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