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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