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虚拟货币 || 出借虚拟货币给朋友,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 基本案情

吴勇和王祥因网络投资结识(均为化名),二人常在一起讨论投资事宜,一来二去便熟络了起来。

后来某天,吴勇通过电话联系王祥,称最近自己想做笔投资,但资金紧张,想向对方借款3万元应应急,并承诺3天内收回投资就归还。

出于信任,当天王祥便转给吴勇1.6万元人民币,并转账2000USDT(泰达币,加密虚拟货币的一种),当时约合人民币1.45万元。

后来,吴勇未按期归还借款,王祥多次催讨、宽限均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归还3.05万元及逾期利息。

⬛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非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因此,王祥向吴勇转账的2000USDT币,不能视为其向吴勇交付了1.45万元,双方之间的这部分民间借贷合同不成立。而王祥向吴勇转账的1.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吴勇应予以归还。

综上,法院判决吴勇归还王祥1.6万元及逾期利息。王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就是款项的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如果当事人就交付方式另有约定的,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双方以虚拟币交付,而虚拟币已被明确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与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本案借贷双方以虚拟币作为交付方式的部分违背了公序良俗、危害了金融安全,不能认定完成了借款交付。

⬛ 法官提醒

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投机取巧行为,因为虚拟货币非货币当局发行,本身不具备合法的价值属性和流通属性。投资炒作虚拟币或者以虚拟币流通,是违反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危害金融安全的行为,由此引发的损失需自行承担。

广大群众要认清虚拟货币风险,自觉远离相关交易与流通,选择合法合规的金融活动,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和金融秩序稳定。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83条,将虚拟货币界定为特定虚拟财产予以保护。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第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转自: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 来源:惠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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