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公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向本院提请下列罪犯减刑(假释),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现将提请减刑的罪犯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天(2025年5月30日至2024年6月3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以来电、来访、信函等方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反映,联系电话:0991-4687615;来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 邮政编码:83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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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罪犯 姓名 |
罪名 |
原判 刑罚 |
历次减刑 情况 |
本次减刑周期内所获奖励 |
提请 建议 |
(2025)新01刑更410号 |
朱继钱 |
贩卖毒品罪 |
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50,000元。 |
2020年12月18日减刑8个月 |
罪犯朱继钱于2020年8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3月、2022年11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9次;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8次。 |
减刑七 个月 |
信息来源:http://wlmqz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5/id/88525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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