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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死亡悲剧:八年维权路,服刑家属讨赔偿有多难?
2009年,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内,一场突如其来的暴力事件,让一个普通家庭坠入深渊。服刑人员苗某成被狱友殴打致死,而监狱的监管警察却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这场悲剧。苗某成的父亲苗某顺,一个年过半百的老人,带着无尽的悲痛,决定为儿子讨回公道。他向监狱申请国家赔偿,却接连收到冷冰冰的拒绝函。八年漫长的维权路,苗某顺一家对抗的不只是监狱的推诿,还有普通人面对庞大机构时的无力和心酸。监狱死亡的真相是什么?赔偿的正义为何如此难求?
案件背景
2009年,苗某成因犯罪在牡丹江监狱服刑。2003年3月24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某监区在牡丹江市某毛纺厂修布车间出外役,担任犯人小组长的服刑人员赵某泉因他人举报,将被举报的服刑人员苗某成叫到修布机旁边的过道上,辱骂训斥后用拳击打苗某成头部数分钟,直到将其打倒在地。苗某成倒地时因脑枕部摔在地上导致昏迷。在此期间,车间内负责监管服刑人员劳动生产安全的分监区长焦某明未尽巡视和瞭望等监管职责,直到苗某成被打倒地昏迷后才发现该情况,后组织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救治。苗某成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8日死亡。事发时,监狱的监管警察未能按规定巡查,也未及时干预暴力行为,导致悲剧发生。苗某成的父亲苗某顺、妻子陈某平及亲属无法接受这一事实,认为监狱的监管失职是儿子死亡的罪魁祸首。他们向牡丹江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期望为逝去的亲人讨回公道。

打人的罪犯赵某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亦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焦某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然而,牡丹江监狱迅速作出《黑牡狱法规办〔2009〕2号答复函》,以“无直接责任”为由拒绝赔偿。苗某顺不服,申请复议,却被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的《黑狱复决〔2009〕3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驳回,维持原决定。监狱和管理局的接连推诿,让苗某顺一家陷入绝望。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冰冷的官方态度,普通人维权显得如此艰难。2017年,历经八年抗争,他们将案件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誓要为苗某成伸张正义。

这八年的维权之路,充满了泪水和挫折。苗某顺一家不仅要承受丧亲之痛,还要面对监狱管理方的冷漠和繁琐的司法程序。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监狱警察的失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监管漏洞为何让一条生命在铁窗内无声逝去?这一悲剧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抗争,更揭露了普通人维权的艰辛和监狱管理的深层问题。
那么对于这件事儿,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具体到本案中,《监狱法》第58条明确规定,监狱对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保护义务,必须采取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牡丹江监狱的监管警察在苗某成遭受暴力时未能及时巡查和制止,明显违反了这一职责。
法院审理查明,苗某成的死亡虽由狱友的暴力行为直接导致,但监狱警察的疏忽与悲剧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监管警察未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干预暴力事件,构成严重失职。《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认定监狱的失职符合赔偿条件。此外,涉事监管警察因玩忽职守被行政记过,部分人员还受到党内警告等纪律处分,凸显了失职的严重后果。
综合案件事实,法院判决:撤销《黑狱复决〔2009〕3号》复议决定及《黑牡狱法规办〔2009〕2号答复函》,责令牡丹江监狱向苗某顺、陈某平等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2.8万元。
最后,法院判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黑委赔12号国家赔偿决定,确认牡丹江监狱需支付苗某成家属62.8万元赔偿金,并对涉事警察予以行政处罚。这一判决为苗某顺一家的八年维权画上句号,也为监狱监管敲响警钟:失职的代价,不仅仅是生命的逝去,更是普通人维权路上的心酸与坚持。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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